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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装修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不“刑”也得“行”!汕尾市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扫除追责盲区

发布日期:2024-07-22 07:53    点击次数:139

网店装修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不“刑”也得“行”!汕尾市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扫除追责盲区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审查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网店装修,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即“行刑反向衔接”,完善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闭环,避免“不刑不罚”。

汕尾市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统筹内外合力、强化能动履职,着力破解不起诉案件“应移未移”“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案例一:销售假药被不起诉后的“行刑反向衔接”

陈某销售假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陈某系“陆丰市某医药药材公司药店”实际经营者并为该药店执业医师,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庄某向其推销的药品可能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向庄某采购没有相关资质及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及其他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的“黄精蝮蛇丸”“德国黑金刚”“美国金虎鞭”“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顶级伟哥”“美国肾黄金”“黑馬”“美国伟哥”等标注有治疗风湿、关节疼痛类及补肾壮阳类产品若干盒,并在其经营的“陆丰市某医药药材公司”药店售卖。陆丰市公安局以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事实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3月13日对陈某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相关反向衔接线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其行政责任。遂于2024年4月15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陈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理:责令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违法经营的假药,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点评:销售假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决定对其不起诉。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检察机关认真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结合“检护民生”专项活动,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不起诉的“行刑反向衔接”

朱某甲、杨某、朱某乙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1年11月,朱某甲、杨某、朱某乙等5人和朱某丙等4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在陆河县某村养殖牛蛙,由朱某甲向该村村民租赁土地,并于同年11月5日注册登记陆河县某水产养殖场。后朱某甲等9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案涉土地建设养蛙池饲养牛蛙,其中朱某甲负责管理,杨某负责饲养,其余股东则主要负责出资。后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查处了该养殖场,并将相关涉案线索移送陆河县公安局。经鉴定,陆河县某水产养殖场共占地12.8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1.96亩(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1.43亩);该地块因人为挖损及压占堆积,导致11.96亩耕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1.43亩)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而无法耕种;该地块11.96亩耕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1.43亩)为破坏损毁耕地,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案发后,朱某甲等人对被毁坏耕地进行了恢复。

陆河县公安局以朱某甲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陆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朱某甲等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涉案耕地已恢复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等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同步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相关反向衔接线索。经审查认为,朱某甲等人确存在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7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朱某甲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责令陆河县某水产养殖场改正其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在恢复耕地原状的基础上对破坏耕地区域进行复垦。该养殖场完成复垦后,详情页设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现场走访、查阅资料、召开验收会。土地复垦完成后,可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项目区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满足了周围群众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果。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验收合格。

案例点评: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垦。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杜绝对耕地保护问题“一罚了之”,推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被不起诉人对破坏耕地区域进行复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案例三:小额盗窃被不起诉的“行刑反向衔接”

李某盗窃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李某于2022年11月11日、20日,12月2日、8日、10日、12日、16日,先后7次到某超市物色作案目标,伺机盗窃作案,乘周围无人之机,窃取当归、梅子、橄榄、火腿肠、枸杞、鱿鱼丝、花生米等物品。其中李某于2022年12月16日在某超市窃取盗窃花生米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经审查,李某窃取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20.7元。案发后,李某已赔偿失主损失,失主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陆丰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李某的犯罪事实,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并得到失主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同步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相关反向衔接线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李某既具有“情节较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一般适用“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2024年2月2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点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目的、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两者竞合时,不受“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约束,不能“以刑代罚”、“以罚代刑”,更不能“不刑又不罚”。本案中,李某虽因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但仍应为其盗窃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杜绝“一放了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基于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有效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画好社会治理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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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是“免罪金牌”,但不是“免责金牌”,被不起诉人无需被判处刑罚,但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下一步,汕尾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不断丰富和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外部协作,探索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的操作性办法,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办案规模和办案的精准性,确保司法执法公正,以检察力量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取得更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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